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的管理规定(试行)
1 概述
参照《中国药典》四部通则990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CANS-CL04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本院开展的天津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涉及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药品标准物质制备、存储、发放等工作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建立天津市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所需的标准物质制备、存储、发放的管理工作,该项工作同时执行本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相关程序和要求,如有交叉或不同,以本规定为准。
2 引用标准
2.1 《中国药典》四部通则990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
2.2《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CANS-CL04。
2.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3 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物质
具有一种或多种规定特性足够均匀且稳定的材料,已被确定其符合测量过程的预期用途。在药品标准中,标准物质用于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
3.2 标准值
赋予标准物质样品特性的值,伴有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陈述,并在标准物质样品证书中标明。
3.3 标准物质文件
相关企业提供标准物质所有必要信息的文件,如基源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标准物质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标明批号、特性量值、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4职责
4.1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核并批准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的发放。
4.2 业务科负责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原料的接收、登记等工作。
4.3 相关企业负责负责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制备、标化、分装等工作,中药室负责定期进行质量复核、业务科收集所有相关记录、文件,归档保存。
4.4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
4.5 质保督察科负责标准物质存储、发放等工作执行情况的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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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要求
执行本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相关程序和要求。
本院从事天津市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管理人员应具有其职责所需的教育、培训、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本院授权。
本院开展的天津市中药材、中药饮片所需标准物质的管理等工作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CL01的要求,执行现行版《中国药典》通用检测方法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品种的确定,根据药品标准制定及修订的需要,确定药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6.2 相关企业提供候选标准物质原料的技术要求,原料的选择应满足适用性、代表性及可获得性的原则。需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6.2.1相关企业提供原料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应注明药材的中文名,拉丁名,种属,产地,产地习用名,药用部分;同时提供相应药用植物腊叶标本(注明中文名、拉丁名、习用名、鉴定人及鉴定日期等)。
6.2.2相关企业提供中药对照提取物的原料需提供制备工艺;
6.2.3相关企业提供中药化学对照品的原料需提供原料的制备报告(如:名称,结构确证,原料来源,原料药用部分,原料提取制备方法,原料的纯度检查,包括两种不同的展开系统和HPLC含量测定条件及图谱等);
6.2.4 相关企业提供原料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如有);
6.2.5相关企业提供用于中药标准物质原料的质量要求
(1)中药化学对照品 供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2)中药对照药材 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药材(非饮片);
(3)中药对照提取物提取物 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提取工艺、流程应符合标准要求。
7 工作程序
本院针对每个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品种,应制定一个接收、发放、储存、稳定性考察及企业提供资料保管的作业指导书,涵盖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化、均匀性评估、稳定性评估与监测、分装与标签、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内容,并将之告知负责该品种的所有人员。
7.1根据工作需求,中药室制订保存期复核的作业指导书,报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7.2中药室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并提供标准物质的复核报告。
7.3 后勤服务中心对已标化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填写登记台账,并按照每个品种的贮藏条件进行管理。按发放程序进行标准物质发放。
8 质量记录与技术记录的控制
8.1 质量记录执行本院《记录的控制程序》QSP14-2020的规定。
8.2 技术记录执行本手册7.5《技术记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