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检验客户须知
2023/9/22 15:38:23

合同检验客户须知


1.  目的

为方便合同检验送检客户准备样品和资料,进一步提高我院业务受理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须知,在我院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检验指南”中予以公示。

2 . 适用范围

合同检验包括委托检验和技术服务。受理范围为我院具备检测能力的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

2.1 委托检验 由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委托的,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以及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等样品,作为委托检验受理范围。加盖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专用章及相应检测能力资质印章。

2.2 技术服务 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作为技术服务受理范围,本院有资质的,加盖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专用章及相应检测能力资质印章。

3.  资料要求

3.1   委托方需提供以下资料:样品质量标准;微生物限度或无菌验证资料。生产批文(注册证/注册批件)

3.2 如有变更规格、修改质量标准、变更有效期相关的补充申请批件,委托方应一并提供。

3.3 提供资料应为加盖红章的电子版或复印件加盖骑缝红章。

4 . 样品及标准物质要求

4.1  样品要求

4.1.1  委托检验  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送检样品必须为正式上市包装,拆零销售的须另附两份药品说明书。本院不接受简易包装样品的委托检验。遇到非上市包装样品,必须进行委托检验的特殊情况,送检方须在检测合同备注中注明,本所出具的报告书备注中,亦需注明本品为非上市包装。

4.1.2术服务  技术服务样品如为非上市包装样品,送检方须在检测合同备注中注明,本所出具的报告书备注中,亦需注明本品为非上市包装。

4.1.3 送检量一般情况应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如遇较贵重或装量体积较大的样品,可提供两倍检验量,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送检量。

4.1.4 送检样品不可近效期或过效期,应至少距离有效期3个月(医院制剂至少距离有效期2个月)。

4.2  对照物质要求

4.2.1  检验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以下称对照物质)均由委托方提供。

4.2.2  应优先提供国内、外有对照(标准)物质标定资质单位标定的对照物质(如中检院、国家标物中心、USPBPJP等),如经过核实,确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无上述对照(标准)物质供应,且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有证标准物质,方可提供自制对照(标准)物质。送检方需在检测合同备注自制对照(标准)物质的来源,并需提供品质证明。我所将在检验报告书上标注自制对照(标准)物质来源。

4.2.3  对照物质应提供未开封的,且提供量应满足检验需求,检毕剩余部分委托方可申请退还。

4.3  为方便检验工作的开展,不影响检验周期,如遇检验所需不常用的色谱柱或试剂,请委托方配合提供。

5.  检验申请

5.1首次送检需在本院官网注册账户,登陆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网站,网址: http://www.tjsyjy.com.cn,送检前委托方在平台按要求填写《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技术服务样品明细单,并填写对照品及色谱柱等信息,同时提交盖章电子版资料,提交本院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委托合同包含合同说明,要求正反打印,委托合同和技术服务样品明细单在客户签字(盖章)处,签字盖章后,到我院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业务。业务受理员签字编号后留存一份,返还委托方一份。

6 . 受理与检验时限

 以上资料、样品、标准物质提供完备,方可正式受理。委托检验期限一般为45个工作日,技术服务合同检验按双方合同约定检验期限执行,如遇法定检验任务繁重而延期,受理时应向客户特别说明。检验结束后,由本院业务科通知送检方缴费(天津市以外客户需在受理业务同时办理缴费业务,技术服务合同检验按照合同约定送检方自行缴费)、领取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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