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检验客户须知
1. 目的
为方便合同检验送检客户准备样品和资料,进一步提高我院业务受理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须知,在我院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检验指南”中予以公示。
2 . 适用范围
合同检验包括委托检验和技术服务。受理范围为我院具备检测能力的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
2.1 委托检验 由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委托的,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以及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等样品,作为委托检验受理范围。加盖“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专用章”及相应检测能力资质印章。
2.2 技术服务 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作为技术服务受理范围,本院有资质的,加盖“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专用章”及相应检测能力资质印章。
3. 资料要求
3.1 委托方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样品质量标准;②微生物限度或无菌验证资料。③生产批文(注册证/注册批件)
3.2 如有变更规格、修改质量标准、变更有效期相关的补充申请批件,委托方应一并提供。
3.3 提供资料应为加盖红章的电子版或复印件加盖骑缝红章。
4 . 样品及标准物质要求
4.1 样品要求
4.1.1 委托检验 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送检样品必须为正式上市包装,拆零销售的须另附两份药品说明书。本院不接受简易包装样品的委托检验。遇到非上市包装样品,必须进行委托检验的特殊情况,送检方须在检测合同备注中注明,本所出具的报告书备注中,亦需注明本品为非上市包装。
4.1.2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样品如为非上市包装样品,送检方须在检测合同备注中注明,本所出具的报告书备注中,亦需注明本品为非上市包装。
4.1.3 送检量一般情况应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如遇较贵重或装量体积较大的样品,可提供两倍检验量,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送检量。
4.1.4 送检样品不可近效期或过效期,应至少距离有效期3个月(医院制剂至少距离有效期2个月)。
4.2 对照物质要求
4.2.1 检验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以下称对照物质)均由委托方提供。
4.2.2 应优先提供国内、外有对照(标准)物质标定资质单位标定的对照物质(如中检院、国家标物中心、USP、BP、JP等),如经过核实,确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无上述对照(标准)物质供应,且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有证标准物质,方可提供自制对照(标准)物质。送检方需在检测合同备注自制对照(标准)物质的来源,并需提供品质证明。我所将在检验报告书上标注自制对照(标准)物质来源。
4.2.3 对照物质应提供未开封的,且提供量应满足检验需求,检毕剩余部分委托方可申请退还。
4.3 为方便检验工作的开展,不影响检验周期,如遇检验所需不常用的色谱柱或试剂,请委托方配合提供。
5. 检验申请
5.1首次送检需在本院官网注册账户,登陆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网站,网址: http://www.tjsyjy.com.cn,送检前委托方在平台按要求填写《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技术服务样品明细单,并填写对照品及色谱柱等信息,同时提交盖章电子版资料,提交本院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委托合同包含合同说明,要求正反打印,委托合同和技术服务样品明细单在客户签字(盖章)处,签字盖章后,到我院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业务。业务受理员签字编号后留存一份,返还委托方一份。
6 . 受理与检验时限
以上资料、样品、标准物质提供完备,方可正式受理。委托检验期限一般为45个工作日,技术服务合同检验按双方合同约定检验期限执行,如遇法定检验任务繁重而延期,受理时应向客户特别说明。检验结束后,由本院业务科通知送检方缴费(天津市以外客户需在受理业务同时办理缴费业务,技术服务合同检验按照合同约定送检方自行缴费)、领取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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