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检验检测报告资质认定标志(CMA)的通知
2026/6/3 10:25:57

根据20264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库的公告》(2026年第14号)的要求,自202661日起受理的检验检测业务(除化妆品检验和医疗器械检验外),我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不再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特殊情况按国家局相关解释执行。

结合我院业务工作,现将部分情况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1.202661日前受理的检验检测业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以加盖CMA标志;

2.202661日前签订委托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非框架合同),61日后受理该检验检测业务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以加盖CMA标志;

3.202661日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为框架合同,61日前受理的检验检测业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以加盖CMA标志;61日后受理的检验检测业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不再加盖CMA标志。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png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png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pdf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pdf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 管理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png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20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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